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考政策照顾考生
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好考生政策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照顾项目
(一)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2.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成绩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3.省级优秀学生;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二)贵州省政策照顾项目
1.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考生。
2.侨眷考生。
3.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
4.在贵州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考生。
二、考生资格审查要求
(一)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计生委、省台办、省侨办、省体育局、省科协及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学校按其部门职能分工负责。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监察办负责全省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实施。省监察厅对全省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政策照顾的考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高考报名时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要求出具有关证明、证件、证书、奖状等材料原件,报送相关单位审查。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照顾的,只能取其中一项政策照顾,其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三)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审查人和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意见签字盖章,并对资格审查结论负责。
(四)严格审查程序。各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在高考报名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高级中等学校将考生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光盘)、《考生资格审查表》和考生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证书、奖状等材料复印件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考生资格审查办法
(一)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本人、父或母户口薄、身份证,考生填写的民族成份,要与父或母及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所填民族成份一致。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少数民族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的,可按其户籍所在地民族照顾政策加分。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示范性高中少数民族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的,按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民族照顾政策加分。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参赛名册、获奖证书,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20分。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参赛名册、参赛原始成绩、获奖证书、获奖名单,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省内院校投档时,总分加20分。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体育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成绩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组织比赛单位的证明、参赛原始成绩、获奖证书,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20分。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登记)表、运动员等级证书,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由省招生考试中心会同省体育局统一组织测试。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10分。
(六)归侨考生、归侨子女考生、华侨子女考生、侨眷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提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归侨考生、归侨子女考生、华侨子女考生,总分加10分。符合条件的侨眷考生,在省内院校投档时,总分加10分。
(七)台湾省籍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贵州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台籍证明。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10分。
(八)烈士子女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10分。
(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退役士兵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荣誉证书,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考生,总分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加20分。
(十)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县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省内院校投档时,总分加10分。
(十一)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往届考生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报考第二批省内院校且总分低于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向其报考的省内院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高考报名时必须出具省教育厅颁发的获奖证书等材料,由考生就读学校审查后报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查,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复核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考生,总分加20分。
(十三)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由当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汇总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省招生监察办备案。
四、公示规定
各地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对经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监察办审定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都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间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一周。
(一)县招生办、学校公示的内容:本地符合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保送生、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归侨考生、归侨子女考生、华侨子女考生、侨眷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计划生育子女考生、汉族干部子女考生及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考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考生;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考生、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等获奖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考生。
(二)贵州招生考试中心网、贵州招生考试报公示的内容:全省符合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保送生、烈士子女考生、归侨考生、归侨子女考生、华侨子女考生、侨眷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计划生育子女考生、汉族干部子女考生及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考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考生;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考生、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等获奖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考生。
五、处罚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省招生委员会《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考生资格审查表》、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时间不满一周的,取消其政策照顾资格。
(二)考生伪造户籍、学籍、证明、证件、证书等有关材料取得政策照顾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三)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